甲起诉乙长期拖欠贷款,乙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被拘传到庭处以50元罚款,乙上诉被驳回,又申请裁判员丙和书记员(原告甲的内弟)回避,裁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书记员不符合回避规定,继续担任本案的书记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如何改正?商行被皮包铸造公司欺骗,商行经营部可以利用什么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采取哪些措施?若不采取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甲起诉乙长期拖欠贷款,乙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被拘传到庭处以50元罚款,乙上诉被驳回,又申请裁判员丙和书记员(原告甲的内弟)回避,裁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书记员不符合回避规定,继续担任本案的书记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如何改正?商行被皮包铸造公司欺骗,商行经营部可以利用什么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采取哪些措施?若不采取措施会有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