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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章程

访问量:4909 作者:经开区 发布时间:2022/8/11 15:13:5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
第三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地址为延陵东路188-1号。
第四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常州市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第六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八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区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区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乡镇、街道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
(一)确定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任免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馆长、副馆长;
(三)批准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工作报告;
(四)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改案;
(五)监督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运行;
(六)指导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业务开展;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图书馆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决议;
(二)负责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五)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六)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建议;
(七)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馆长及副馆长,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管理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日常工作:
(二)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人员。
第十九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章程;
(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年度计划、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四)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五)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二十三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图书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十八条  章程修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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